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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玫瑰人生两全保险 FEC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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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A 款: 18 岁至 60 岁 B 款: 18 岁至 50 岁 |
保障期间 |
A 款:至 80 岁 B 款:至 70 岁 |
缴费期间 |
趸缴、 5 年缴、 10 年缴、 15 年缴、 20 年缴、 25 年缴 |
保险利益 |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扣除按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 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本条(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 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本合同定义的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 所有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 本合同 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生存现金: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本合同的第二、第四、第六、第八及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二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本合同的第十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四的生 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 A 款) / 七十岁( B 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或被保险人八十岁( A 款) / 七十 岁( B 款)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 三、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本合同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及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分别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 A 款) / 七十岁( B 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 A 款) / 七十岁( B 款)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 人。 |
友邦附加玫瑰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FC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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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18 岁至 60 岁 |
保险利益 |
癌症保险金: |
友邦附加玫瑰人生意外整形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PS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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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18 岁至 60 岁 |
保险利益 |
意外整形手术费补偿保险金 : |
举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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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
王小姐,女, 30 岁,投保《友邦玫瑰人生 B 款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5 万元、选择 20 年缴清保险费;《 友邦附加玫瑰人生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5 万元、《 友邦附加玫瑰人生意外整形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5 千元 ,首年度保险费 4408 元 , 白小姐就可享受如下利益:
生存现金 : 注: 《友邦附加玫瑰人生防癌疾病保险》、《友邦附加玫瑰人生意外整形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可续保至 65 岁。其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且不保证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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