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年龄 |
18-55岁(缴费20年);18-50岁(缴费至59岁) |
| 保险期间 |
至80岁 |
| 缴费期 |
缴费20年、缴至59岁 |
| 保险责任 |
本公司仅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且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未曾提交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申请的,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将不再接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索赔申请。
1、身故保险金
1、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主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2、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身故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主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120%)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注: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若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大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零。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主合同亦随之终止)。
2、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或以后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120%)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主合同亦随之终止)。
3、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注:《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合同包含的27项重大疾病及手术如下:
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暴发性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失语、中风、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外科手术、主动脉外科手术、心瓣膜手术、重要器官移植手术、失明、失聪、严重烧伤、肌营养不良症、瘫痪、阿耳茨海默氏症、良性脑肿瘤、重型脑损伤、细菌性脑脊髓膜炎、植物人、帕金森氏症、多样性硬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肝病末期、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具体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3、豁免保险费
在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满期金
在主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主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
注: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若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大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零。
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请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
| 投保示例 |
| 以30岁男性,投保"守卫神"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缴3,980,缴费20年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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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下列情况,本公司将给付以下保险金。本公司仅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且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未曾提交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申请的,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将不再接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索赔申请。
1.被保险人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
a). 若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一经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或接受附加合同约定的27项重大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将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b).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未获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
a). 若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一经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或接受附加合同约定的27项重大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将给付1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b).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未获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给付12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未获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给付10万元满期金,合同终止。
4. 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废,本公司在其残废持续期内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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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下列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6)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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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具体的各项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